仲介工具資訊服務使用規範

1 條【適用範圍】

本規範係依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相關通訊法規訂立,要使用本服務須通過「經紀業營業登記、不動產經紀人證照、不動產營業員證照」及電話實名驗證以及完成下列「三重審核」之房仲會員(以下稱「房仲」)方得進入測試:

1. 平台帳號註冊並同意《591服務條款》;

2. 從業資格驗證:身份證字號、個人頭像、不動產營業員證號影本或經紀人證號影本。

3. 實體店長確認:由所屬店長或公司法代登入後台「核定員工名冊」,避免冒名使用。

2 條【聯絡行為限制】

1. 聯絡時間:每日 09:00–21:00。

2. 次數限制:對同一屋主每日未接最多 3 次,成功接通以 1 次為限。平台以系統自動封鎖超額撥號。

3. 聯絡目的:僅限就屋主刊登物件提供租售建議、委託說明;不得推銷其他不動產或任何金融、保險商品。

4. 首次聯絡須自報公司名稱、仲介姓名,屋主可拒絕後續聯絡。

3 條【允許用途與禁止用途

僅得用於「聯絡屋主洽談其刊登物件之委託、租售條件諮詢、專業價格建議」;嚴禁以下行為:

1. 轉售或提供第三人。

2. 建立自有行銷名單群發廣告。

3. 於社群或其他媒介公開屋主之聯絡方式。

4. 推銷無關保險、貸款、裝潢或其他商品

5. 將屋主資訊製作名單轉售或跨店共享

6. 未經屋主同意將物件重刊至第三方網站。

7. 違反前述任何一款,即屬目的外利用,平台得依本規範第 11 條停權並向主管機關檢舉。

平台對所有符合資格之房仲提供同等之屋主聯絡服務,房仲不得藉取得屋主個資排擠或誹謗其他業者,違者平台得終止合作並通報公平會。

4 條【通聯紀錄與稽核】

平台將保留房仲撥打記錄10,僅供:

1. 處理屋主投訴;

2. 偵測異常撥號模式、防詐通報;

3. 主管機關依法調閱。

4. 屋主執行拒絕或客服代登記後,平台 24 h 內將屋主8置入禁止聯絡

5. 若屋主僅拒絕某房仲,平台僅封鎖該房仲撥號權

6.  3 名房仲回報「屋主拒絕」即全面封鎖;累積 10 次未接通成功,或任3 名房仲回報「無效電話」,系統將增加「無效提示」。

5 條【違規記點與停權】

累計 3 點 = 停權 7 日;再次累計 3 點 = 永久停權。

6 條【申訴機制】

房仲如認違規記錄與事實不符,應於接獲通知 7 日內向專責客服提出書面申訴並附佐證資料(通話截圖、系統紀錄等);平台於 14 日內完成複查並以 email 回覆結果。

7條【資料安全】

房仲有義務善盡保密,不得擅自截圖轉傳屋主資料;若導致個資外洩並遭主管機關裁罰,平台得向房仲追償全部損害。

8條【附則】

1. 本規範屬《服務條款》之一部分,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及主管機關指示辦理。

2. 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3. 平台得修正本規範並於公告 7 日後生效。

4. 本規範之解釋與適用,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;因本服務而生之爭議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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