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: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也就是房屋的問題原則上都是由房東負責維修。 二、對於冷氣等物品,並非房子結構的一部分,除非你們簽約時有把它包含在[租賃物]的範圍內,否則並不當然屬於[租賃物],依實務見解認 為這只是你方便對方使用之物,與房屋結構無涉,因此如果有維修之必要,法律既未明定應該由房東負責,合約若未明定時,實務上認為應該由受到利益的使用者自 負維修責任。 上一篇:房屋租金問題